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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志愿者条例

作者:天禾一对一教育资助项目   发布时间:2022-11-17


志 愿 服 务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六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一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二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十九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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