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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解答

作者:天禾一对一教育资助项目   发布时间:2022-06-02

  一、各学段国家学生资助项目

  特别说明:凡文件中表述的“建档立卡家庭”,国家防返贫监测系统自2021年起改称“脱贫家庭”和“脱贫不稳定家庭”,新增“边缘易致贫家庭”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21〕1号)文件精神,保持教育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在5年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严格执行以学籍所在地为主落实资助政策的要求,保障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资助。

  (一)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1.政策依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32号)。

  2.资助范围和对象: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规范,并已纳入教育事业统计的民办幼儿园。

  3.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1000元。

  (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一补”政策:《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文件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简称“一补”)。

  2.“一补”地方兜底政策:湖北省对义务教育在籍在校建档立卡走读学生实施“一补”地方兜底政策,由学籍所在地财政按照国家“一补”政策标准落实发放资金(鄂扶组发〔2017〕18号)。

  3.非寄宿生资助新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非寄宿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按照寄宿生补助标准50%的比例予以资助,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鄂教财〔2019〕2号 《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资助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5.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

  6.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

  7.资金来源:“一补”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不得用中央和省里的资金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考虑到政策连续性,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中央和省承担50%,县级政府兜底50%。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政策依据:《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

  2.资助范围:在全日制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就读,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贫困在校生,可以享受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政策。

  3.资助标准: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湖北省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1500元三档标准。

  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建档立卡、低保、孤儿、残疾等特别困难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发放(2018年底省政府对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生资助资金分配方式的请示》批示精神)。

  4.申报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残疾学生;低保户家庭学生;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1.政策依据:《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17〕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40号)。

  2.资助对象:免学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包括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021年秋季学期高一新生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将其直接认定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要做好重新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应资助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

  3.资助标准:免学杂费的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年18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年1260元。民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标准执行。

  4.特殊情况:除按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外,其他时间接到学生免学杂费申请,也应及时受理、及时认定。如有因遗漏、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等情况的学生,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规定的特殊程序执行。

  (五)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号)。

  2.资助对象: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数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及县镇学生)。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职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对列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所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的县(市)及湖北省其他10个比照西部政策的县(市)及林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范围。

  进行短期培训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同时,国家助学金主要补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寒、暑假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期间将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3.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六)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1.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号)。

  2.资助对象: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是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戏曲表演专业,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比例享受免学费政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比例,全省统一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3.资助标准:免学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公办中职学校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免缴学费,免学费补助资金补助给学校。民办中职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免学费补助资金补助给学校。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高出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宜昌市目前执行标准为每生每年2400元(含地方政府配套资金400元)。

  (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

  1.政策依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规定,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

  2.奖励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

  3.评选条件:除符合具有中国国籍、爱国守法等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具体条件,即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

  4.奖励标准:全国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八)“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1.补助对象: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贫困家庭子女本人户口已迁出本村(主要指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中、高职在校生),同样享受扶持政策。

  2.补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深度贫困地区每生每年5000元)。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分期申报、发放。

  3.申报方式: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2019年起,雨露计划扶贫助学对象的认定,采用比对数据标注审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补助发放。即各县(市、区)扶贫部门自行到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下载生成本地春、秋两学期补助对象参考名单,然后下发乡镇(街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汇总、上报,县市区集中公示、核定。

  (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政策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和《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开发银行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指引>的通知》(教助中心〔2021〕18号)、湖北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做好2021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工作的通知》(2021年7月15日印发)、2021年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2.资助对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持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3.资助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12000元,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高于12000元的,按照12000元确定。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为16000元,其他规定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4.申请流程:⑴登录生源地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在国家开发银行官网点击进入https://sls.cdb.com.cn/),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⑵系统提示通过预申请的,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贷材料。

  ⑶未进行预申请的同学,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预申请或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⑷申请贷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贷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需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原件。

  ⑸温馨提示:县级资助中心也提供申贷材料扫描上传服务;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

  ⑹持县级资助中心《受理证明》前往高校报到,并请高校资助中心老师于当年10月10日前录入电子回执。

  (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政策依据:2019年04月01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附件8《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2.补偿代偿范围和对象: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申请补偿代偿需全部符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毕业时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等条件。

  3.补偿代偿年限: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4.补偿代偿标准:学费和助学贷款两者只能就高择其一。如果既有生源地贷款又有国家助学贷款则任选一项上报,不能同时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年总额不高于8000元,研究生每年总额不高于12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5.注意事项

  (1)必需本人申请。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应在毕业当年学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一般在6月中旬前。

  (2)确保联系通畅。在补偿代偿期间,务必一直和高校保持联系,第一时间将变更后最新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高校,以便有情况变动时紧急通知。

  (3)诚信规范还贷。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补偿代偿资格,及时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取消补偿代偿资格后,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本人偿还。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补偿代偿资格、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其不良信用记录将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4)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湖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2018〕1号)。

  2.补偿对象: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鄂财教规〔2018〕1号文件执行。宜昌市仅限到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和当阳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3.补偿标准: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

  4.补偿方式: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5.申请与审核:就业次年开始提出申请,每年7月1日-15日向就业所在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学费补偿申请表”和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本人身份证、本人就业时学历证明、银行借记卡或存折的复印件,以及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就业单位工资证明。首次需上述所有材料,第二次可只交“学费补偿申请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公示后,报县教育、财政、人社审核,8月20日前再报省级核准。县教育局将省级核准结果书面告知毕业生本人。

  (十二)滋蕙计划(原大学新生路费)

  1.政策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56号)。

  2.资助对象:经国家和中西部地区每年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的学生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3.资助标准:考入省内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

  4.申请与审核: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县(市区)学生的申请审核工作。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滋蕙计划学生申请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公示(不少于5天),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将受助学生名单报送省级部门。具体时间以当年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二、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一)认定依据

  2018年10月30日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整改残联合印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

  2020年7月14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

  (二)认定条件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资助对象(国家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组织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第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宜昌市还要求做好动态调整工作。春季学期依据学生异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更新等情况,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三、学生资助基本流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上报审核、资金发放等六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对已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认定等级。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上报审核。学校在《认定表》的相关栏目内签字盖章、整理学生申报材料、填报申报学生名单汇总表,上报当地教育部门所属学籍管理机构、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确定资助名单(纸质版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必须一致,其中,中职学校还需实地清查在校人数)。

  (六)发放资金。教育部门将审定的资助对象造册报同级财政等部门核拨资助资金,学校及时将资金发放至学生资助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拨付至学校账户)。学生资助项目一般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中职国家奖学金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四、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学生资助资金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政策,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套取。

  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教育等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教育部门负责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提出预算分配建议、完善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系统,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要做好资金绩效评价。

  除严格执行学生资助各项目文件的具体要求外,还应执行2019年04月01日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2020年09月27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湖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0〕71号)的相关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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